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