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