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拒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及其他财产;

(七)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举报人;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