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符合业主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委员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及其配偶、近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安全、侵占业主共用部位、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且未改正的;

(四)上届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未参加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会议的;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