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的,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验专利有效证明文件。对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其发布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