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九)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致使天然林、树木、林地、植被受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