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10月末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中期、长期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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