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立法规划原则上五年编制一次,立法计划原则上一年编制一次。

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的六月份启动,遵循着重解决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立法规划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在每年七月份启动,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五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