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Repealed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闯红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通过路口时不直行通过,斜穿通行的;
(四)违反本条例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乘车辆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公共汽车停靠公交站台时,在公共汽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行人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看报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