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采取治理措施;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工作;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用地审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五)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六)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使用农药;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区域的畜禽养殖活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渔船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域的网箱养殖和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
(七)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监督管理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环境等行为;
(八)淠史杭灌区管理机构在调度和配置本市六大水库水资源时,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在管理的渠道和工程范围内,加强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排污口和建设活动的审批,负责水域、岸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