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负有家庭教育相关工作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