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饮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饮用水正常运营、水质检测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正常供水、水质检测需要的经费;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安全供水;明确城乡饮用水供水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水源地的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等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