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本条例所称城乡饮用水,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的饮用水以及井、窖、池、泉等乡(镇)村集中供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城乡居民二次供水,是指以储存、加压设施,将饮用水自行储存、加压后,再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的饮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