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供水单位管理运营维护。公共供水系统的供水设施,由城乡供水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从立户水表到用户的用水管道等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和管理;以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行使管理和维护权。

乡村供水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建设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由其设立的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集体管理维护。

由政府投资扶持建设的井、窖等微型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人自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