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航道、掉头区、港池竣工以及在通航水域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施工作业区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作业影响通航水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水深进行扫海测量,测量结果报海事机构公布。
航道、掉头区、港池应当保持设计水深,航道管理机构、码头经营者等有关责任单位每年至少对航道、锚地测量一次,每半年至少对掉头区、港池测量一次,回淤或者冲刷较严重的航道、掉头区、港池应当缩短测量周期。测量结果和水深图纸应当报送海事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