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一)未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或者未明确纠纷化解责任承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

(二)负有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化解纠纷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