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支持产业园区建立金融资产和要素流通服务平台,逐步形成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区域性跨境金融服务中心,推进跨境金融合作。

支持产业园区建立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动"两国双园"点对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支持产业园区与马来西亚以及其他东盟国家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支持马来西亚及境内外金融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在产业园区依法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