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鼓励园区管委会创新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规划建设管理能力。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自治区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规划,应当符合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园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产业园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产业园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跨区域工程需要占用产业园区用地或者可能对产业园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园区管委会意见。

产业园区应当坚持整体开发,探索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跨开发时序布局城市和产业项目,优先推进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土地连片开发、产业集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