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机制。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组织监督检查 ,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本系统和本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商户等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