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外拍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所在地区级文物管理机构负责对前两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