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修缮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将设计、施工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党史研究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