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经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

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监督和查处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受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专(兼)职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