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相关许可证件;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但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确需延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