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保护电梯不被破坏或损坏,指导乘客正确乘梯、文明乘梯;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在电梯运行期间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络;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位置;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单位变更后,应当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
保持电梯在合格状态下使用,监督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对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确认签字;对维护保养单位提出的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的要求,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予以解决;
对电梯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停止使用;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在每日乘客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转,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安排专人值守,疏导客流;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轿厢有效面积超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按照额定载重量限制进入电梯的乘客数量;
制定电梯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同一企业的不同厂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同管理项目,均应当配备相应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电梯停止使用(包括因故障停止)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滞留乘客;
在需要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