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和渔业、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利用船舶在具有通航功能的河道、湖泊、水库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等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利用渔业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等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其他行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