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经营活动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务、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