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经本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