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摆摊设点、举办商业活动和堆放物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清洗、销售或者租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在查处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清除污染物、障碍物或者废弃物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执行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