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