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临街建筑物的防护、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未及时修缮、维护、清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或者不及时拆除影响安全、交通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