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瓶罐、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宣传单等废弃物;

(二)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和兜售、散发物品及宣传单;

(三)临街搭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移动式遮阳棚、遮雨棚等设施和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商品;

(四)在指定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涂写宣传单;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洒物品;

(六)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清洗、销售或者租赁;

(七)未经批准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设置废旧物品回收站点;

(八)行人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翻越道路分隔栏杆;

(九)机动车占用、堵塞人行道、绿道、盲道、无障碍通道、公交专用通道或者其他城市公共空间;

(十)占用公交车、校车专用停车位;

(十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行为。

前款所称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