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Chapter 8 慈善文化建设Article 64Repealed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慈善文化建设,繁荣慈善文化,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慈善组织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重视对慈善事业发展理论研究、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人才培养,推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促进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发展。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Article 6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