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民政部门备案。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的,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受托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共享。

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或者产品登记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