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涂抹或者张贴广告;
(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
(五)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坟墓;
(六)采石、采矿、爆破、毁林、开荒、挖掘、取土、射击、狩猎、圈养及其他危害、破坏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