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残;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供用电设施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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