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执法检查、专项调研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在每年的三月份开始编制立法项目库项目和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并实施可行性的调研论证。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每年与年度立法计划同步统筹调整和编制。对项目库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急迫程度,可以分列为近期、中期和长期立法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分别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