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取得捕捞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自治县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一)从事专项品种捕捞:香鱼每船每年征收400元;池沼公鱼拉网每盘每年征收1000元,灯光敷网每盘每年征收500元;大银鱼每船每年征收800元;青虾、河蟹、水蛭每船每年征收400元。
(二)从事除专项品种以外捕捞:非机动渔船每船每年150元,机动渔船12马力以下每船每年200元,12马力以上(含12马力)每年每马力24元。
(三)临时捕捞许可每证每年100元。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