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新建游泳场所、水上娱乐场所应当使用浅层水,已建成的游泳场所、水上娱乐场所未使用浅层水的,按照水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改造;公共绿化用水应当使用浅层水或者中水;建设项目施工应当使用浅层水或者建设工程施工抽排的地下水;洗车场所应当按照水管理部门要求限期使用浅层水、再生水。
前款规定不具备浅层水资源条件的,经水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承压水。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