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建管并重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时应当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所。
鼓励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没有条件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序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