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计公交运营线路,方便市民出行;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在重大活动期间、高峰时段和人流量大的地段及时合理调度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堵、占用道路、桥梁、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三)禁止翻越道路分隔栏杆、向车外抛撒物品以及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