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

(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

(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