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二)损坏、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三)损坏花草、攀折树木;
(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植树木,对于破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损坏、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所损坏、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