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可以依法对小区公共区域、单位专有区域进行改造,用于增设停车泊位或者立体机械停车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停放在城市道路、城市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超过三个月,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废、旧车辆,公安交通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十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交通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车辆转移至指定场所,并书面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
鼓励、支持机关单位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对外开放停车场所。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拆除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