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的审核、批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以及其他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经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和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由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