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并按照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恐吓旅游者;

(三)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