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协调指导等措施,促进观光、民俗、休闲、度假、体验等乡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组织开展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挂牌和动态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