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与新农村建设以及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建设有机结合,统筹项目规划,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绿化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以及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