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对含有滨海湿地的不动产,应当注明滨海湿地类型、面积、四至界址,为滨海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不动产的使用不得损害滨海湿地的生态功能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