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滨海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根据滨海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滨海湿地生态红线和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滨海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滨海湿地的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滨海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滨海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滨海湿地。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滨海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