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及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产品生产和运输、市政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等建设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的建筑垃圾、砂石、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